近期,广东省民政厅、档案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助力更好保护儿童福利机构所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细则》贯彻落实档案法以及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工作要求。《细则》共8章37条,包括总则、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保管与移交、信息化、保障和奖惩、附则。在收集方面,区分儿童进入机构时、在机构生活期间、离开机构后3个时间段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在保管与移交方面,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儿童离开机构5年后,将整理完毕的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在信息化方面,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加强业务档案电子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利用服务水平。
为提高《细则》的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省民政厅、档案局深入儿童福利机构现场调研业务需求与档案管理现状,在吸收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下一步,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切实抓好《细则》的落地实施,全面提高业务档案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增进民生福祉贡献档案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