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档案工作,近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按照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根据相应的管理规范,进行收集归档管理保存。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办法要求村级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根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村党组织委员会等会议记录,村党务干部任免、分工、考察、奖惩等材料,村党员交纳党费的清单、票据,村党员违法违纪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有关材料,村民婚姻状况证明存根等材料要求永久保存。村干部的招聘、录用、定级、调配、人员任免、离退、调动介绍信存根、工资表,农业村级协管员的聘书、合同或协议等材料要求永久保存。本村关于年终分配方案、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的各种文件材料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册,村干部、职工工资单及年终收益分配审批表、归户结算表等材料要求永久保存。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工程建设图纸、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分别要求永久或长期保存。各类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要求保存30年。反映村容、厂貌、市政项目建设等照片要求永久保存。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下载链接:UploadFiles/2020//2020052716522928.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