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 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 办法》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全面客观地评价科技项目任务 完成情况、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推广应用前景及产生的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 质量、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根据《国家档案局科 技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和 材料。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内容选取相 关领域专家 5 至 9 人,组成验收专家组,指定专家组组长。
第五条 验收专家依照验收程序,客观、公正、独立地 对项目作出评价,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意见应经专家组 不少于五分之四人员同意。
第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不参加 与本人、本单位相关的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对验收项目材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 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八条 使用“全国档案科技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 简称平台)开展验收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登录平台填写项目内容简介,向推荐单 位提交验收材料;
(二)推荐单位登录平台审核验收材料,确认完成科技 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向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验 收申请;
(三)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登录平台,对提交的验 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验收,审查不合 格的项目退回推荐单位;
(四)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确定验收形式,建立评 审任务,组建验收专家组;
(五)验收专家收到短信提示后,登录平台审看项目材 料,对项目进行打分,填写评价意见;
(六)专家组组长综合组内专家意见,填写项目验收意 见。
第九条 验收方式:
(一)会议验收。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 推荐单位召开验收会,专家组听取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 告,观看演示,查阅相关材料,经质询、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专家有不同意见时,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
(二)通讯验收。专家组每位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审阅, 提出验收意见。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后,对项 目作出综合评价,并经专家组其他成员确认,形成项目验收 意见。
(三)结题。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收到结题申请, 审查通过后予以结题。
第十条 项目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中主要研究内容、重 要技术指标和预期成果,且具有明确的创新点,在本单位或 其他单位、地区或行业具有推广应用前景,项目材料齐全、 规范,给予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基本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中研究内容、 技术指标,研究程度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未体现明显创新 点,给予结题。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能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中主要研究内容、重要 技术指标和预期成果;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 术指标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批;
(四)其他不符合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为“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2 年内 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科技项目申请,并 2 年内不再受理 相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一经查实, 撤销所立科技项目,5 年内不再赋予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 科技项目,并进行信用管理登记。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专家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 公允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科技项目验收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档案局科技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