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孤残儿童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工作指导纲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孤残儿童档案是指各级各类儿童福利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所积累的,有关孤残儿童从入院到离院、在抚育和成长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原始凭证和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孤残儿童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及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孤残儿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 各孤残儿童档案形成单位应加强对孤残儿童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孤残儿童档案纳入本单位全宗管理范畴,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孤残儿童档案应由业务部门在办理完收养登记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后续每年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应于次年3月份之前及时追加,并完善目录。
第六条 孤残儿童档案分为综合管理类、个人类、特殊载体类,各相关单位按照《孤残儿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进行收集。
第七条 孤残儿童档案整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管理类纳入本单位文书档案管理,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进行整理。
(二)个人类按一人一档进行组卷整理,遵循《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的要求。卷内可按件进行装订,但每份文件需盖档号章(档号章格式见附件2),排列顺序按文件的形成日期从孤残儿童入院到离院进行排序;每卷编制相应的卷内文件目录及卷内备考表。(孤残儿童个人档案的样表请参见附件3)
(三)特殊载体类按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归入本单位相应门类的档案,对于有特殊价值的实物档案(如孤残儿童入院时的衣物、配饰等)应采取特殊抢救手段,尽量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
第八条 孤残儿童档案应存放于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 孤残儿童档案的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孤残儿童管理部门因自身工作需要的;
(二)各级政府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的;
(三)经孤残儿童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孤残儿童档案。
第十条 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按国家档案局9号令的规定移交,并完备交接手续;对于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移交的,在征得同级档案部门的同意后可暂缓移交。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孤残儿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档号章格式
3.孤残儿童个人档案的样表(参考)
附件1
孤残儿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一、综合管理类文件材料
1.本单位有关孤残儿童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总结、决议、纪要)。 永久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2.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社会知名人士检查、视察、调研孤残儿童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调研报告、汇报材料)。
永久
3.本单位制定的孤残儿童工作政策性业务文件、规划、纲要、管理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等。 永久
4.本单位关于孤残儿童工作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5.同级单位、下级单位关于孤残儿童工作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及批复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6.本单位有关孤残儿童工作的计划、总结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永久
年度以下的 10年
7.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孤残儿童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8.入院弃婴年度人数汇总报表及名册等。 永久
9.临时寄养、助养、代养协议。 30年
10.社会各界的物品捐赠清单及捐赠意向书。 30年
11.物品进出年度汇总表;固定资产登记表;物品交接清单。 30年
12.婴幼儿护理、交接班记录;儿童每日晨检记录本。 10年
13.院内安全记录本;学生、幼儿教学情况记录本;学生区、幼儿区交接班记录表。 10年
14.婴幼儿营养配餐食谱。 10年
15.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10年
二、个人类文件材料
1.入院记录: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证明、捡拾人捡拾证明、遗弃条及随身携带物(便于收藏的消毒后密封收藏);新收弃儿初检情况记录单、入院照片、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永久
2.健康及医疗记录:体格检查记录(含救治记录、DNA、脚印、手印等存档以及每年正规体检);收养儿童评估分类综合情况;婴幼儿发育检查表、小儿神经心理测试报告单、婴幼儿生长发育体检表、病史(含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诊断(附检查报告)、预防接种记录;“明天计划”申报、结账表。 永久
3.康复治疗记录:个体康复教育指导档案、个体康复评估报告、个别教学指导方案、康复小结等材料。 永久
4.受教育记录:学龄学生学籍册(院内受教育儿童);学生信息登记表(院外受教育儿童);个案服务面谈记录(院外受教育儿童);儿童联系记录(院外受教育儿童)、学生获奖证明、年度学习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 永久
5.寄养家庭记录:寄养申请、审核表、家庭试寄养合同、家庭寄养合同。 永久
6.家庭收养记录:寻亲公告(原件或复印件)、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原件或复印件)、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原件或复印件)、同意收养意愿书复印件(10周岁以上)、涉外、国内送养通知、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或试养协议、收养人情况表、收养协议书、收养登记证。 永久
7.离院记录:死亡证明书及火化证明(死亡儿童)、转院通知单(转院儿童)、成年儿童参工安置通知单(参工安置儿童)、认领通知书、亲子鉴定证明(认领儿童)。 永久
8.反馈信息:孤残儿童离院后有关生活、学习、工作情况的反馈材料。 永久
9.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主要包括寻亲记录(孤残儿童本人或其他人员来院寻找亲人的记录)和回访记录(被收养儿童及其家庭重回福利院探访的记录)等材料 。 永久
三、 特殊载体类
(一) 实物档案
1.孤残儿童入院时的衣物、随身携带的配饰及其他物品等。 永久
2.单位或个人捐赠给福利院的纪念品等。 永久
(二) 声像档案
1.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视察、慰问、检查指导孤残儿童工作的照片、音视频等。 永久
2.院内孤残儿童每年的合影留恋(全家福)。 永久
3.本单位开展的儿童成长活动的相关照片、音视频等。
永久
4.难以保存的孤残儿童入院时随身携带的物品照片。
永久
5.关于孤残儿童的重要外事活动的照片、音视频等。 永久
附件2
档号章格式
2×8
4×15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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