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档案学会在杭州组织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修改研讨会。会议设特邀代表专题发言和全体代表自由讨论两个环节,重点围绕档案定义、电子档案管理、档案开放利用、法律责任设置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会议介绍了《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整体情况,强调修法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现在,宪法法治,把握未来”的原则,并就《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体例、增加的主要章节条款、档案定义、《档案法》调整范围、人事档案管理、非国有档案管理等关键问题做了说明。
会上,有专家提出,原始记录性是档案学理论界公认的档案本质属性,《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应符合学理上的定义,使法律定义与学理定义相一致;有专家指出人事档案管理存在政出多门、管理模式碎片化等问题,建议淡化人员身份概念,打破身份限制,方便人才流动,推行电子人事档案,推进信息化建设,深入挖掘开发人事档案;有专家认为,应根据行为的性质、主体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类别进行细分,在法律责任设置上注意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还有专家建议在《档案法》修改中增加档案工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研究司、中国档案学会、浙江省档案局馆、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领导,来自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档案局馆的有关负责人,来自高校档案学、法学方面的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10月16日 总第3130期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