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通用核心归档材料
反映主体沿革与职能活动的材料:包括单位设立、合并、撤销、更名、职能调整的批复文件、章程、组织机构图;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反映重大决策制定与执行的会议记录、请示与批复、决策依据材料等,这类材料直接体现主体核心工作轨迹,是归档的基础。
具有凭证价值的材料: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保护的合同、协议、议定书、公证文书;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使用权证、知识产权证书);职工录用、任免、奖惩、薪酬福利、社保医保等人事档案材料;审计报告、财务凭证、资产清查与处置记录等,这类材料是权益保障和责任认定的关键依据。
上下级及同级机关相关材料:上级机关制发的与本单位主管业务相关的重要文件、非主管业务但需贯彻执行的文件,以及涉及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永久保存文件;下级机关报送的重大问题专题报告、年度以上计划总结与统计材料;同级机关制发的需贯彻执行的非主管业务文件。
(二)专项业务归档材料
机关单位专项材料:党、团、工会工作形成的工作报告、换届选举结果、会员名册、重要专项活动记录(永久保存),以及一般工作简报(10年保存);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调查材料(永久)、一般综合性报告(30年);保卫部门安全检查与调查记录(10年);人民来信来访处理材料(有领导重要批示的永久,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
企业单位专项材料:研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技术文档、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文件、产品检测报告;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验收文件;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生产记录、销售数据;职工权益保护相关的劳动合同、薪酬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材料等。
基建与资产管理材料:房产、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文件(永久);建设项目全套资料(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办公设备、机动车等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文件、调拨与转让记录(30年);国有资产登记、统计、核查清算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10年);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与合同协议(永久)。
(三)电子档案归档材料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其归档范围除电子公文、电子合同、电子报表等核心电子文件外,还必须包含元数据与背景信息,如文件形成者、形成时间、处理流程记录、格式信息等。归档的电子文件需去除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信息(仅保留图形),不得采用非开放压缩或加密技术,格式需满足开放、可转换、长期可读的要求。
(四)不归档材料范围
需明确排除无保存价值的材料,包括:上级机关普发性不需办理的文件、任免非本单位人员的文件、供参考的抄件;本单位重份文件、无查考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文件、一般性修改稿与校对稿、无特殊意义的信封;同级机关不需贯彻执行的抄送文件;下级机关供参阅的简报、越级抄报文件等,避免无效归档增加管理成本。
二、档案移交的核心规定
(一)移交基本责任与要求
责任主体与禁止性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形成部门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合并、撤销时,必须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或档案馆移交档案,不得擅自处置。
移交时限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一般情况下,文书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专业性较强或涉密的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移交期限;经档案馆同意,也可提前移交未到期限的档案,但移交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单位负责。
移交材料质量要求:移交的档案需经过系统整理,符合分类、编号、装订规范;纸质档案需确保完整(如有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需与正本、定稿一并移交),无破损、霉变;电子档案需通过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去除加密措施,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密级变更说明。
(二)移交程序与管理规范
内部移交程序:各业务部门在文件材料形成后,需及时收集整理,按保管期限鉴定分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明确材料名称、数量、载体类型、保管期限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
向档案馆移交程序:移交单位需提前与档案馆沟通对接,按档案馆要求整理档案;档案馆对移交档案进行检测审核,纸质档案需符合保管条件,电子档案需通过格式兼容性、数据完整性检测;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移交交接文书,明确档案归属与利用权责,完成登记入库。
特殊情况处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属于档案的,可自行管理,但需与档案馆在利用方面相互协作;电子档案移交需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存储介质进行,确保传输过程中不丢失、不泄露。
(三)法律责任与监督
违反档案移交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存在该行为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归档与移交的特殊注意事项
定制化归档范围:各单位需结合自身职能编制专属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需编制本系统归档范围表,报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
全过程管理要求:电子档案需贯穿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各环节系统衔接,元数据持续采集维护;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需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调离需符合保密规定。
设施与人员保障:企业需设置档案部门或指定负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档案库房需符合安全标准(远离污染源、配备防盗防火防潮设备),面积满足未来至少10年存放需求;电子档案管理需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管理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