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办公室(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馆,区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企业)、各大型企业办公室(综合处):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1〕15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执行的文件。2021年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继续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18〕9号)。
(二)取得资格的时间。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称的,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别取得副研究馆员、馆员职称;申报馆员职称的,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科研成果、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取得时间,均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系列职称转评档案系列职称的,助理馆员申报馆员、馆员申报副研究馆员取得资格年限延长1年,副研究馆员申报研究馆员延长2年。正高级职称之间不进行转评。
(三)岗位结构要求。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高级岗位空缺较多的单位,合理控制申报推荐数量,有计划地组织申报推荐。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设置数,超出比例低于岗位设置数20%(含)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退二进一”指已聘任的高级岗位人员因退休、调出等原因每减员2人,可推荐1人参评高级职称)。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设置数20%的单位,采取“退三进一”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及企业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进行申报。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1)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申报助理馆员的,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申报馆员的,近4年继续教育总学时累计不少于360个,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20个;申报副研究馆员的,近5年继续教育总学时累计不少于432个,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44个。具体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1〕56号)。
二、评审原则方法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直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企业)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档案系列助理馆员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本级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如需委托自治区代评的,由本级人社部门向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递交委托申请;馆员、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师范学院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继续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研究馆员职称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国家档案局进行评审。
(二)实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符,并能集中体现本人的专业学术水平。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有效解决业内难题的论文、科研成果,经档案、图资、社科专业的2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实名推荐(必须说明推荐理由),可作为申报人代表作,不受评审条件中论文、科研成果数量限制。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在知网、万方网等网站查重相似度40%以上的,不予通过。
(三)实行多元化评审。助理馆员和馆员评审实行考核认定和个人书面述职相结合。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业绩述职、面试答辨相结合。评审会专家对副研究馆员拟提交面试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等资料进行盲评,给出A、B、C三个等次的评价结果,填写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和汇总表,并针对资料提出2-3个与专业有关的问题(面试时作为提问的重要参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报评审流程
(一)网上申报。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18.95.135.211:8005/zcps/)进行,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进行。网上申报时间截止7月10日。申报人员要按照教学视频要求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提交。职称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电子版;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申报人员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二)择优推荐。用人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政治品质、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规定公示申报人的公示申报材料目录、参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出具推荐报告,说明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不予推荐的申报人, 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逐级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原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自治区档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流程逐级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报送工作。要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受理范围或违反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员的纸质材料务必于7月20日前报送到自治区档案馆机关党委(人事处)。申报研究馆员职称的人员,还需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申报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未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推荐的;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外省(区、市)驻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的;事业单位不符合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申报的;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应留存相关证据并报人社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评审。在召开评审会前15天,将材料审核情况、评审工作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期召开。评审工作全程在评审系统中操作,包括材料审核、专家抽取、答辩评分、专家意见、投票表决、证书审核等环节。
(五)发文发证。各评审单位要按照“谁核准公布、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做好电子证书数据整理、核准和发放工作,确保电子职称证书信息准确无误。评审通过人员可在职称申报系统查询和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系统对电子职称证书具有“资格核验”功能。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18〕9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需材料和要求详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需材料》(附件3)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提交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含复印件)须有经办人签字和单位印章,数量不全、内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为防止瞒报行为发生,申报材料须开具单位介绍信统一报送,无单位介绍信或申报人员自行报送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咨询服务机构。自治区档案馆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受理档案职称评审的咨询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0951)6667021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街197号
(二)监督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951)5099008
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951)6668760
1.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3.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需材料
4.申报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信息表
5.申报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信息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2021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