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档案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为做好档案专业职称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市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渠道。
2.中央驻鲁单位委托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 号)规定执行。
3.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4.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复合型人才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 号)附件“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执行。并提出如下填报要求:
1.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提交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的代表性成果。其中,论文应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不包括增刊、论文集)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档案修复成果、研发的档案用具产品、专利成果以及档案先进管理经验等,需获得本级别以上(含本级)的业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申报人为县级及以下单位的需获得县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申报人为市级单位的需获得市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以此类推),并推广应用。
2.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提交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的代表性成果。其中,论文应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对档案修复成果、研发的档案用具产品、专利成果等的要求,同 1。
3.申报馆员职称,需提交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开发利用成果、专利成果、奖励荣誉、项目方案、研究报告等;申报助理馆员、管理员职称应提供体现档案工作业绩的相关材料。
4.申报的项目、课题、专利、成果奖励等,均须为档案工作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同一成果或事由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认定最高奖,不重复认定。同一论文或著作已经获得档案学会成果奖并作为奖项申报的,不能再作为论文著作项目单独申报。各类奖励证书均需上传佐证文件。非政府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评定的项目、课题类奖项不予认可。
5.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高级职称需提供近5年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申报中初级职称根据职任年限情况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新上岗档案专业人员,需提供档案专业初任培训证书。“新上岗档案专业人员”,指新参加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和从非档案专业岗位调整到档案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
6.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7.对于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业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测试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8.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二、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进行填报,建议使用谷歌或 IE10以上浏览器。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1。
(二)纸质材料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申报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材料等。具体上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规范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所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单位人事部门按照要求盖章签字。
(二)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推荐及公示情况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或违反推荐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请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评审工作期间,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保留调阅申报人职称评审材料原件的权利。
四、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环节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解决,对因不负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执行。
(二)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要求收取评审费用,初级职称评审每人次100元,中级职称评审每人次160元,高级职称评审每人次360元。各呈报部门按照要求提供缴款信息。电子票据开具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呈报部门集中统一报送材料,网上报送时间:9月22日至9月30日,逾期将关闭系统,不再受理。网上材料报送同时,请及时报送纸质材料。因疫情原因邮寄材料的,请务必提前联系并写明寄件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安全。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619号,山东省档案馆南楼614室。
电话:0531-51766627、51766631。
传真:0531-51766632。
附件:1.申报注意事项
2.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3.公示情况说明(模板)
4.信息统计表(论文/著作)
5.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
山东省档案馆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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